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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5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小兵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2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小兵,男,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谢小兵于2016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小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文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小兵及被害人的家属李某3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晚,被告人谢小兵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同事田某从仙塘镇新源市场沿205国道往仙塘镇方向行驶。于当天19时23分许,途经205国道与仙塘大道交汇处红绿灯路口(G205线2825KM+700M)时,被告人谢小兵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行人李某1发生碰撞,导致李某1受伤送往河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号牌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谢小兵弃车逃离现场,行人李某1于当晚经河源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谢小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1不负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小兵赔偿了丧葬费35000元给李某1的家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小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证人丘某、谢某2、田某、邓某、李某2、赖某、李某3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个体识别DNA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文书,被告人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小兵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小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谢小兵认罪悔罪,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车辆,只赔偿了丧葬费等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小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六月三日起至二○二○年六月二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赖碧强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