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长林、宁瑞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林,宁瑞收,潘全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877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林,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宁瑞收,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潘全法,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周长林与被执行人宁瑞收、潘全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宁瑞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长林欠款6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潘全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潘全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瑞收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宁瑞收、潘全法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全法的工资,于2016年9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0000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900元,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兴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