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骆金华与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金华,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博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531号原告:骆金华。委托代理人:黄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生,总经理。被告: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3层7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被告: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被告: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宗亚,总经理。被告:武汉中博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6号。法定代表人:叶有才,总经理。原告骆金华诉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博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骆金华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金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3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曦筱人民陪审员 石 俊人民陪审员 刘 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