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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民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正新与黄毅、林子喨、王蔚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新,黄毅,林子喨,王蔚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新,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化礼,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毅,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子喨,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蔚程,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观英滩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桉花(系被告林子喨、王蔚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正新因与被上诉人黄毅、林子喨、王蔚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正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正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3805元,减半收取1903元,由上诉人张正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锋审 判 员  吴敏代理审判员  王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