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民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正新与黄毅、林子喨、王蔚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新,黄毅,林子喨,王蔚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新,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化礼,四川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毅,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子喨,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蔚程,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观英滩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桉花(系被告林子喨、王蔚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威远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正新因与被上诉人黄毅、林子喨、王蔚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正新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正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3805元,减半收取1903元,由上诉人张正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锋审 判 员 吴敏代理审判员 王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