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毛诉被告肖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毛,肖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7101民初255号原告:王小毛,男,199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肖睿,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燕(系被告之母。原告王小毛诉被告肖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尔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毛、被告肖睿诉讼代理人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549.3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住宿费3700元、交通费200元、摩托车修理费1456.31元,共计35815.61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9日1时许,原告驾驶创新牌二轮摩托车,沿安康市汉滨区金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培新街口处,前方同向行驶的号牌陕GQD1**小型面包车在未打转向灯的情况下快速左转弯调头,原告避让不及与之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肇事司机将原告扶至马路边告知其会报警并叫救护车,而后便去附近便利店买烟,之后返回面包车,用毛巾将车牌罩住驾车逃逸。原告在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7天;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肖睿辩称,是原告的摩托车撞上其车辆,不认可原告所说被告遮挡车辆号牌的事实,且事故车辆已于2015年10月22日卖给他人。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辨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6年2月9日1时许,原告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安康汉滨区金州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培新街口处,与同向前方左转弯调头的号牌陕GQD1**小型面包车相碰撞,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原告在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7天,产生医疗费18549.3元;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号牌陕GQD1**小型面包车驾驶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至今该车驾驶人及车辆未查获,故未对号牌陕GQD1**小型面包车驾驶人认定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康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机动车查询单、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摩托车修理费发票,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另查明,2015年度陕西省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36733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致其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医疗费18549.3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根据住院天数及2015年度陕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确定为5207.36元(36733元÷12个月÷21.75天×3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不超过相关规定,予以支持;交通费200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营养费,依据住院天数及相关标准,计算为740元(20元×37天);住宿费,并非交通事故必要花费且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摩托车修理费1456.31元,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因被告提交的购车合同中载明的转让车辆并非本案涉案车辆,故被告辩称涉案车辆已转让给他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作为车辆所有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在具体驾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原告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399.3元(18549.3元+1110元+740元),由被告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407.36元(5207.36元+200元)以及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财产损失1456.31元,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被告先在交强险限额下赔偿原告16863.67元(10000元+5407.36元+1456.31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10399.3元待交警部门侦破此次交通事故并查明驾驶人后,由原告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睿赔偿原告王小毛16863.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小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8元,由被告肖睿负担111元,原告王小毛负担2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尔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月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百分之百;(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五十;(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五)无责任者不承担。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