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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阳碧文与李贤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碧文,李贤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阳碧文,女,194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被执行人李贤瑜,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贤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贤瑜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阳碧文各项经济损失11911.2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受理费158元。但被执行人李贤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李贤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阳碧文与被执行人李贤瑜健康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