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4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199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92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3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5)灵民初字第03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