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许一铮与王光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一铮,王光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许一铮,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被执行人王光媚,女,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5)屯民调确字第0040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光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光媚存款3389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费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