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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等被执行人张某某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甲、鲁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用益物权纠纷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5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的承包地;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张某甲、鲁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陕0823执15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横山县艾好茆乡人民政府协助执行,完成申请执行人的土地确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025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