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振海与被执行人伍维维、刘光华、阳淑香、唐代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海,刘光华,伍维维,唐代树,阳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75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海。被执行人刘光华。被执行人伍维维。被执行人唐代树。被执行人阳淑香,系唐代树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422执75号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宁建辉审 判 员 杨孝初代理审判员 马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兰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