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23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23刑初61号公诉机关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7438。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4月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陆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河检公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失火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伟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哥哥陈某乙等人到东坑镇大溪村委会营里村单竹坑扫墓时,不慎引起山火,烧毁周边森林和其他林木,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对该火烧迹地进行现场勘查,山火造成过火总面积3.2公顷,全部为受害森林面积,树种为湿地松,成林计蓄积共31.488立方米。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失火后,马上赶回现场与村民们一起扑火。随后,公安民警赶到失火现场,将陈某甲带回派出所。为证明上述事实,陆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陆河检公量建(2016)44号量刑建议,建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与其哥哥陈某乙等人到东坑镇大溪村委会营里村单竹坑扫墓时,不慎引起山火,烧毁周边森林和其他林木,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对该火烧迹地进行现场勘查,山火造成过火总面积3.2公顷,全部为受害森林面积,树种为湿地松,成林计蓄积共31.488立方米。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失火后,马上赶回现场与村民们一起扑火。随后,公安民警赶到失火现场,将陈某甲带回派出所。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物证、书证1、陆河县公安局东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4日上午,东坑派出所接东坑镇政府工作人员来电称:位于东坑镇大溪村委会营里村单竹坑扫墓,期间在燃烧鞭炮时不慎引起山火,要求出警,接报后,东坑所民警罗烈奕、罗志军立即赶赴大溪村委会营里村单竹坑山,在单竹坑山失火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带回派出所,然后移交给陆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处理。2、陆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4日下午,接东坑派出所来电称,其民警在东坑大溪营里村抓获因在单竹坑扫墓时,不慎引起山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后东坑派出所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移交森林分局。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对其到陆河县东坑镇大溪村委会营里村单竹坑扫墓,期间在燃烧鞭炮时不慎引起山火,烧毁周边森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到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局机关调查。3、陆河县公安局东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河县人,住广东省陆河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陆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甲扫墓时用于点火的蓝色(利群)打火机一个。(二)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丙的证言:2016年4月4日东坑镇大溪村委营里村发生山火,我的山也被山火烧到了,是陈某甲(××)扫墓引起的山火,我老婆在12点39分打电话告诉我说单竹坑山陈某甲扫墓的墓地起火了。我老婆和我二嫂在一起时,廖新建(××)打电话告诉我二嫂陈某甲扫墓引发山火的。发生山火的山除了我自家的山还有我大哥、二哥、弟弟的。我的自留山估计有20亩被山火烧毁,烧毁的主要是幼松树,约有100多株。2、证人彭某的证言:2016年4月4日中午12点40分接到村民彭某玉的电话说她听到廖某某在她门口叫对面山起火了,她出来看到是真的起火了,就打电话给我,我接到她电话后立即组织人员上山扑火,我看到这起火的墓地时,墓地右下方有很多炮纸在燃烧,面积只有10平米左右,但风太大没办法扑灭,在扑火时遇到陈某甲(男,49岁,低保户),陈某甲说他刚才扫墓刚回,25分那时还不会着火。陈某甲就是在这起火的坟墓上扫墓。我认为起火是由扫墓打鞭炮引起的。被烧的山头没有什么树,草比较多,杂树多一点,有一小部分松树。被烧的树是陈某丙他们几兄弟的。3、证人谢某的证言:2016年4月4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我在大溪村委办公楼值班,听见有村民喊后山着火了,我急忙出来看见是单竹坑山发生山火了,就急忙拨打东坑镇府驻队干部电话,也通知村委干部叫他们组织人员来扑救山火。我们一会就上到单竹坑山起火现场,发现山火是在陈姓墓地首先着火,然后向四周蔓延,接着我们就展开扑救山火了。陈姓墓地刚刚扫过墓,有挂纸,燃烧香烛、纸钱和鞭炮痕迹。我们到达现场时,墓地已经燃烧光了,然后向四周蔓延继续燃烧。陈某甲和他哥哥陈某乙到陈姓墓地扫墓的。我们在现场扑救山火时,他俩兄弟急忙赶过来救火,有村民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俩兄弟承认是他们家扫墓燃烧鞭炮引起的。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6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我与陈某甲、黄某燕、陈某鹏、陈某达、陈某盛共六人带着我从陆丰市大安镇带回来的纸钱和陈某甲在村里买的墩子炮到大溪村委大溪小学后面为已故阿公阿婆两人的墓地挂纸。当时我们在摆鸡、猪肉、饼干等贡品,陈某甲就在那里点蜡烛、香,我们拜完后,陈某甲就在阿公阿婆的坟墓前打了几个小的墩子炮。挂完阿公阿婆的纸时差不多11点,我们就直接一起坐车到营里村一山头给我父亲挂纸,陈某鹏、陈某盛坐在车上,我和陈某甲、黄某燕、陈某达共四人就带着贡品、蜡烛、香、两捆鞭炮和六个墩子炮到山上给我老爸挂纸。去到墓地后,因为陈某达脚痛,我就叫我老婆黄某燕带他先下山,我弟弟陈某甲就拿着镰刀整理坟墓,我就摆贡品准备祭拜,因为我自己有抽烟,所以当时我就用我自己的打火机点了两根蜡烛,再点了三支香后,陈某甲就从我手上拿走剩下的香去点,我用我手上的三支香拜了我老爸后,我就跟陈某甲说:“后面的事情你自己搞定咯”,意思是挂纸后面的事情由陈某甲自己一个人做。说完我就自己先下山了。12点多时我就回到陈某甲的家中吃饭。13时许我在营里村听一女村民说:“烟那么大,有着火了”,我看冒烟的方向是我老爸坟地的方向,我就跑过去那山头,到时我看到有个男村民(我不认识的)在我父亲墓地正上方救火,当时该山火只在我已故父亲墓地的范围内燃烧,然后我就在我父亲墓地的下方约10米处救火。我觉得我父亲坟墓周围的山火跟我们兄弟的扫墓应该有关系,因为火就是在我父亲墓地周围燃烧并扩散出去的,有可能是我走后我弟弟放鞭炮、烧纸钱引起的。(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廖某甲的陈述:2016年4月4日在大溪村委营里村发生山火把我种植的果树烧毁了。我种植的果树位于大溪村委车田村下子塘山。我共有9株青梅树被烧毁,该青梅树的树龄约10年。我知道是大溪村委营里村的村民陈某甲扫墓失火的。发生山火后,没有人找我协调过此事。我村被该山火烧毁的果树还有我哥廖某丙的青梅树2株、香蕉2株及我村廖某乙的青梅树10株。2、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2016年4月4日在大溪村委发生山火把我种植的林木烧坏了,我被烧坏的林木位于大溪村委营里村猫江沥山。我被烧坏的林木为美国松,数量有300株,该松树是在2007年春季开始种植的。3、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2016年4月4日在大溪村委发生山火把我种植的果树烧毁了。我被烧毁的果树位于大溪村委车田村下子塘山。我被烧毁的树木是青梅果树,数量有10株,该果树是在2013年秋季开始种植的。4、被害人陈某戊的陈述:2016年4月4日在大溪村委发生山火把我种植的林木烧毁了。我被烧毁的林木位于大溪村委营里村下子塘山。我被烧坏的树木是美国松,数量有800株,该松树是在2007年春季开始种植的。(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016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我与陈某乙、黄某燕、陈某鹏、陈某达、陈某盛共六人带着我哥陈某乙从陆丰市大安镇带回来的纸钱、我在营里村小店购买的鞭炮一起到东坑挂纸。我们先到村里一所小学后面为我阿公挂纸。在我阿公那里挂纸时,我哥哥他们就负责摆鸡、猪肉等贡品,我负责点蜡烛、香和打了一串鞭炮、五个散装炮(俗话叫“墩子炮”)和烧纸钱,我们为阿公挂完纸时约11点,我们六人就接着开车到单竹坑山脚下,陈某鹏、陈某盛留在车上,我和陈某乙、黄某燕、陈某达共四人一起上山为我父亲挂纸,去到后,陈某达脚痛,黄某燕就带他先下山,我就整理下坟墓,陈某乙就开始摆贡品,并点了两个蜡烛,但被风吹灭了我就再把那两支蜡烛点燃,陈某乙拿了他自己带的打火机一支一支的点香,他点了三支香后,我就从陈某乙手中拿了他剩下的香,用我已点燃的蜡烛火点香,点完香后我们就一起拜祖,陈某乙拜完后跟我说:“剩下的事情你自己搞定咯”,他就先下山了。我就留在山上用我自己带的打火机打鞭炮、墩子炮和烧纸钱。我打完并烧完纸钱后,我用水浇了火星,并在那里待了一会后(12点多)就下山回家吃午饭了。吃完午饭约13时,我摘了些黄榄要给陈某乙带去大安时,我三伯母廖某丁就过来跟我说:“你们挂纸的地方着火了”,我就赶紧跑去我父亲的墓地,去到时我看到我父亲的墓地四周着火了,我就赶紧用树枝扑火。在单竹坑山挂纸时,是我用我的打火机烧纸钱和打鞭炮的。我用于烧纸钱和打鞭炮的打火机已经交给森林分局的民警了,是个蓝色“利群”的打火机。陈某乙、黄某燕、陈某鹏、陈某达、陈某盛等人在挂纸时没有烧纸钱和打鞭炮,只有陈某乙在我父亲那里挂纸点了三炷香。我在单竹坑山挂纸时打了两串大鞭炮和六个墩子炮,纸钱烧了不多,具体多少我说不清。我当时有用水将火星浇了,等了一会看没啥事就下山了。陈某乙对我说的“剩下的事情你自己搞定咯”意思是说后面的烧纸钱、打鞭炮由我来做,他要先走。陈某乙怕炮,所以年年挂纸鞭炮和墩子炮都是我打的。我知道陆河相关部门有宣传“禁火令”和文明扫墓,但是因为以往年年挂纸都焚烧纸钱和打鞭炮,所以今年挂纸我们也是这样的。我烧完纸钱和打完鞭炮后,火星有引起复燃,但我是无意的,当时打完鞭炮烧完纸钱后我有用水浇了火星,而且等了一会才离开的。(五)鉴定意见陆河县林业局出具的《关于东坑镇大溪村委山火林木损失的调查报告》,证实在本案中山火造成过火总面积3.2公顷。全部为受害森林面积,地类为有林地,树种为湿地松,成林计蓄积共31.488立方米。(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陆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起火点位于陆河县东坑镇大溪村委营里村单竹坑山二十一世陈子筹、余氏墓地旁边。烧毀森林和其他林木、受害森林面积和过火面积详见陆河县林业局技术人员的勘察报告。附现场图1张,照片6张。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得知失火后,马上赶回现场与村民们一起扑火,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采纳。被告人陈某甲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明忠审 判 员 彭树潺人民陪审员 叶鼎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