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沈连华与孙建松、徐文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连华,孙建松,徐文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1553号原告:沈连华,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吴宝根,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松,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徐文英,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连华与被告孙建松、被告徐文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 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顾美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