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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4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董慧武与张金楼、卫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慧武,张金楼,卫志成,贺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4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慧武,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金楼,男,1969年1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卫志成,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建波,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董慧武申请执行张金楼、卫志成、贺建波民间借贷一案,依据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4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