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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7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7026号原告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码头。法定代表人高炳周。委托代理人陈钢荣,单位职工。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北路。法定代表人黄世锦。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明珠路与盐田北四街交汇处和亨中心广场1栋120。法定代表人陈子林。上列原告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昊伟合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6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梁娇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