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倪小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治涛、冯刚、胡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小虎,代治涛,冯刚,胡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倪小虎,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代治涛,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冯刚,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胡里,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治涛、冯刚、胡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里的存款2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