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倪小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治涛、冯刚、胡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小虎,代治涛,冯刚,胡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倪小虎,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杨洪,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代治涛,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冯刚,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胡里,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3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治涛、冯刚、胡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里的存款23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