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厦门辰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辰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催4号申请人厦门辰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洪朝阳,总经理。申请人厦门辰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9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厦门辰悦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票码31×××××89,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晋江国盛朗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辰悦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泉州银行晋江池店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2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8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辰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350元,由申请人厦门辰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 仪审 判 员 柯丽专代理审判员 林雪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文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