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汪维文与被告石得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维文,石得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1民初1129号原告汪维文,女,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萍,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得宏,男,1975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明太(石得宏之父),男,1949年8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维文与被告石得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维文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维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苑爱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文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