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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李兴义与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义,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义。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系该公司董事长。执行申请人李兴义与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兴义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吉06民终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6民终2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6)吉0602执377号劳动争议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杜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红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