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长兴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广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广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3034号原告:长兴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A地块47号,组织机构代码58902794-2。法定代表人:曹伟大,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兴法,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施广双,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原告长兴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长兴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兴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中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