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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执10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张罗发与殷耀东、陈艺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罗发,殷耀东,陈艺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0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罗发,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殷耀东,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陈艺宁,男,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申请执行人张罗发与被执行人殷耀东、陈艺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殷耀东应清楚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70元、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陈艺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已扣划被执行人陈艺宁银行存款,并发还给申请人82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0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强审 判 员  朱继安代理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家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