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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5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根俊与张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俊,张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124号原告:刘根俊。被告:张美萍。原告刘根俊与被告张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根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依法减半计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士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清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