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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若羌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长亭、邓开真、何四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若羌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长亭,邓开真,何四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若羌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若羌县被执行人:李长亭,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邓开真,男,汉族,1964年5月10日出生,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何四新,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址不详。申请人若羌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长亭、邓开真、何四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新库经证字第1564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810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四新名下位于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人民广场南侧,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西路1栋1层房产相关手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案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新安审判员 段凤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