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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义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义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356号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号阳光时代*****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袁勇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欢琳,湖南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义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义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得兵人民陪审员  赖仁忠人民陪审员  樊田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