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陈泉明与李金炉、吴瑞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泉明,李金炉,吴瑞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5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陈泉明。被执行人:李金炉。被执行人:吴瑞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泉明与被执行人李金炉、吴瑞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暂时查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股权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洪旗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丞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