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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1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崔英与崔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英,崔传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1民初3370号原告崔英,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崔传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崔英诉被告崔传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英诉称,被告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100000元,并立有两份借据和两份利息欠条。经我多次催要无果,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49300元��被告崔传章未出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崔传章分别于2013年4月2日和2013年4月22日向原告崔英借款40000元和60000元,合计100000元,双方约定两笔借款利息均为月息1.5分。2015年4月2日被告为原告更换并出具40000元的借据一份,同时出具了2013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2日所欠利息12600元的欠据一份;2015年4月30日被告为原告更换并出具60000元的借据一份,同时出具2013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所欠利息18000元的欠据一份。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欠据在案为凭,已经庭审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应予保护。被告应当依照双方约定偿还借款。被告应当依照双方约定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息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两份欠条合计30600元的利息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传章偿还原告崔英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306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从2015年4月2日起按本金40000元月息1.5分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从2015年4月30日起按本金60000元月息1.5分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6.00元,由被告崔传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文辉代理审判员  米子平人民陪审员  缪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