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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威信县森林公安局与侯才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信县森林公安局,侯才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云0629行审2号申请人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委托代理人罗力,系威信县森林公安局干警,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侯才和。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威信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侯才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以遇特殊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待特殊原因消除后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威信县森林公安局提出撤回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威信县森林公安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马太华审 判 员  夏俊波代理审判员  雷联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