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黄冬红与张君龙保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红,张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黄冬红,女,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现住通山县通羊镇井湾华缘居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证号:422326197404050728。被执行人张君龙,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南门桥社区桃花泉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2100104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冬红与被执行人张君龙保证合同一案中。被告执行人张君龙已给付20000元欠款,剩余欠款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君龙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黄冬红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阮桃花审判员 聂宏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飞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