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民辖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库尔勒胜信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尔勒胜信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辖终1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库尔勒胜信工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荣利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库尔勒胜信工贸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3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合同已实际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加在行为地为上诉人住所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定作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中原告作为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一方,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向合同履行地的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399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库尔勒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红 卫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审判员 邓 晓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永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