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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江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晓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晓龙,王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741号原告:江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文清路8号中联商城内。法定代表人:熊永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永禄,安远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晓龙,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安远县。第三人:王惠,女,1961年2月28日生,住安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江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杜晓龙、第三人王惠停止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被告江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被告江西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 旻人民陪审员  王良寿人民陪审员  曾庆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月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