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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那宗兴与姚宏毅、华亚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那宗兴,姚宏毅,华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财保66号申请人那宗兴。被申请人姚宏毅。被申请人华亚芳。申请人那宗兴与被申请人姚宏毅、华亚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那宗兴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宏毅、华亚芳价值2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那宗兴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姚宏毅、华亚芳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后消灭。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玉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培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