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胡世强、陈展招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世强,陈展招,刘昭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世强,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展招,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昭虹,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胡世强因与被上诉人陈展招、刘昭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胡世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陈展招、刘昭虹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在陈展招死亡情况未经核实,且未依法通知胡世强的情况下,径直裁决驳回胡世强的起诉,属程序违法。根据胡世强的了解,陈展招对外欠下借款上千万,已被多人起诉并立案,陈展招曾于2015年年底传出死于海南,后来被证实只是为了逃避债务放出的假消息。现陈展招的配偶又在多人起诉陈展招并立案后,提交陈展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审法院收到该证明后,未依法核实该证明及死亡事件的真实性,也未通知胡世强,胡世强在根本不知情、无法对材料提出答辩意见,并对本案的后续处理提出意见的情况下,就被驳回了起诉,原审法院草率办案,完全忽视了胡世强的合法权利,属程序违法。二、即使陈展招已死亡,本案诉讼仍应当继续审理,不应径直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果陈展招死亡事件是真实的,那么只有在陈展招没有遗产的情况下,才可以终结胡世强对陈展招这一部分的诉讼,如陈展招有遗产、继承人,且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应当依法变更其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审法院在未经查询陈展招是否有遗产、继承人,也未征询其继承人意见的情况下,径直裁定驳回起诉,已经违反了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另一方面,胡世强起诉的是陈展招、刘昭虹二人,即使在陈展招死亡、没有遗产、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等情况下,本案依然可以单独以刘昭虹为被告继续审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排除了胡世强向刘昭虹主张还款的诉讼权利,变相剥夺了胡世强的合法诉权,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未查清陈展招死亡是否真实,径直裁决驳回起诉错误。胡世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陈展招、刘昭虹向胡世强支付9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11月6日开始计至陈展招、刘昭虹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6日为12690元);2、陈展招、刘昭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西省芦溪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陈展招于2016年1月18日死亡,其诉讼权利能力已经终止,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胡世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胡世强的起诉。本院查明,刘昭虹向原审法院提交江西省芦溪县公安局芦溪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明陈展招于2016年1月18日死亡。胡世强于2016年1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依据刘昭虹提交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胡世强提起本案诉讼时,陈展招已死亡,据此,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驳回胡世强对陈展招的起诉,并无不当。但原审法院因陈展招死亡而驳回胡世强对刘昭虹的起诉,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胡世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文莉审 判 员 庄晓峰代理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艳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