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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3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彩军与党宝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彩军,党宝如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3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军,住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宝如,住赤峰市。上诉人张彩军因与被上诉人党宝如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3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彩军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彩军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彩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自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润涓审 判 员  张欢欢代理审判员  王 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