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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建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建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2411号原告: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40663C),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南环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平,总经理。被告:周建鑫,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部分证据未收集到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兴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小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