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执异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薛洪明与蒋征、毛尚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征,薛洪明,毛尚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异10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蒋征,市民。委托代理人仲帅:仲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薛洪明,市民。被执行人毛尚玺,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征与被执行人薛洪明、毛尚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征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审查了本案。异议人委托代理人仲帅、申请执行人薛洪明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毛尚玺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被执行人蒋征提出异议称:贵院依据薛洪明申请,冻结了异议人在新沂市铁路医院的退休工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0×××30)。现异议人已经退休,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且有81岁母亲需要赡养,请求贵院考虑上述因素,依法裁定保留异议人生活必需费用。申请执行人薛洪明辩称:异议人蒋征共有姊妹六人,其母亲不需要她扶养,另外异议人还有其他财产,不同意异议人的请求。被执行人毛尚玺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薛洪明与被执行人毛尚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沭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毛尚玺、蒋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薛洪明借款3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90600元,合计39.06万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薛洪明申请,本院于20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3)沭执字第3313号执行裁定书,划拨异议人蒋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市府路支行的退休工资337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后被执行人蒋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听证查明,异议人蒋征已退休在家生活,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从异议人蒋征提供的退休工资银行存折上显示,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6日止,异议人蒋征的月收入为3934.4元。另查明,异议人蒋征与被执行人毛尚玺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0月19日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本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银行存折、离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审查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行为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故异议人蒋征要求本院裁定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根据异议人蒋征的年龄、经济来源、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成员等相关情况综合考虑,酌情从其退休工资中每月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从2016年2月25日起对异议人蒋征退休工资执行从2016年2月25日起,每月保留给其生活必需费用800元,直至(2012)沭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陆富春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仲其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