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立群与被执行人洪光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群,洪光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吴立群,女,汉族,1985年5月27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洪光石,男,朝鲜族,1985年9月29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申请执行人吴立群与被执行人洪光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吉2401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洪光石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6年8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洪光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