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李锋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张景东,任海东,溯源汽配经营部
案由
动产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3079号之一原告:李锋,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张景东,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旺,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海东,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溯源汽配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赵旺铺村诺达名车汇。主要负责人:任海东,该公司经理。原告李锋与被告张景东、被告任海东、被告溯源汽配经营部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锋诉称,2016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张景东签订车辆转押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张景东将车辆品牌路虎,型号揽胜,车架车号133847,发动机号3306PS,颜色灰,转押价格656000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656000元打入被告任海东及溯源汽配经营部账户,后查明,该车转押未经车辆所有权人的同意,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车款65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任海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任海东住所地在山东省寿光市,要求将该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5月15日签订《车辆转押协议》一份,该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乙方所在地在淄博市张店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任海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任海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任海东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冰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