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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小丽与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丽,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张小丽,女,生于1964年9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罗敏,女,生于1974年9月1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丽与被执行人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小丽依据(2016)川0823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无车辆信息登记,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系剑阁县水务局职工,在单位有工资收入,故本院按照被执行人的书面承诺,依法将其在剑阁县水务局应领取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徐永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