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吴建容与张家波、聂秀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容,聂秀群,张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容,女,1962年1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马德权。被执行人:聂秀群,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张家波,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吴建容与张家波、聂秀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波、聂秀群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文安审判员 邓朝德审判员 王正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