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4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广东汇豪电子有限公司、郭怀玉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广东汇豪电子有限公司,郭怀玉,薛龙,黄北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117号申请人: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595号。被申请人:广东汇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3号2905房。被申请人:郭怀玉。被申请人:薛龙。被申请人:黄北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汇豪电子有限公司、郭怀玉、薛龙、黄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9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寿国用(97)字第(11)019号土地提供担保。(附: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四被申请人广东汇豪电子有限公司、郭怀玉、薛龙、黄北祥的银行帐户存款98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76897元由山东晨鸣纸业销售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学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