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龙等与丁琳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龙,姜菓儿,张治保,李玲,刘以志,丁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姜龙,男,1989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申请执行人:姜菓儿,女,2014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张治保,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李玲,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刘以志,男,1977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丁琳琳,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姜龙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以志、丁琳琳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