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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建树与王伟民、吴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树,王伟民,吴贵斌,王建树,王伟民,吴贵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128号原告:王建树,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王伟民,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吴贵斌,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王建树因与被告王伟民、吴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王建树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建树负担。审判员 郭 荣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