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11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村麻芫岭。法定代表人:宋发展,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尤口街。法定代表人:刘建兵。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赣070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已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昌恒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昌恒建筑工程公司48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海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赣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赣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奚伟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