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19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洪喜诉闫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喜,闫长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9709号原告李洪喜,男,1982年4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杨飞,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被告闫长芳,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喜与被告闫长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喜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喜撤诉。审 判 长 孟海峰人民陪审员 邓士霞人民陪审员 孙艳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春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