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爱萍、王婷、王涛与被告甘州区东街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萍,王婷,王涛,甘州区东街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163号原告:袁爱萍,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义,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婷,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系原告袁爱萍之女。原告:王涛,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系原告袁爱萍之女。被告:甘州区东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曹渊,系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爱萍、王婷、王涛与被告甘州区东街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爱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进荣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