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02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爱萍、王婷、王涛与被告甘州区东街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爱萍,王婷,王涛,甘州区东街街道办事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3163号原告:袁爱萍,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义,系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婷,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系原告袁爱萍之女。原告:王涛,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系原告袁爱萍之女。被告:甘州区东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曹渊,系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爱萍、王婷、王涛与被告甘州区东街街道办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爱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进荣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