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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8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茜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829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宋庆震,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西青道官易里*******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5********。被申请人:陈茜茜,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申请人宋庆震与褚倩皓及被申请人陈茜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津0104民初82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陈茜茜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宋庆震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庆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茜茜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