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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屯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屯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人。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屯留县常村矿社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一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长刑终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某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崔某某有偿还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持(2011)长刑终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书重新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屯执字第1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军审判员  燕满堂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