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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宋苑与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苑,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宋苑,女,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卫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志攀,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宋苑与被执行人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东办调字(2016)第4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苑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1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其未按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无车辆和房产登记信息,其银行帐户均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武汉东湖高新支行内有存款68680.90元,因涉嫌刑事案件已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查封,本院系轮候冻结。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光谷科技支行的银行帐户存款47545元。被执行人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中旬起至今未在工商注册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新特光电工业园睦赛楼3楼办公,目前下落不明。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545元,按照每件案件标的额的9.85%比例予以发还,即21800元×9.85%,计2148元(申请人发还具体金额见附表)。本院于2016年8月27日向宋苑、王小翠、刘婕等39位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书,并告知了执行款项发还方案,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于收到告知书七日内就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执行款项发还方案向本院提出异议及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婕、邬元洪口头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他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东办调字(2016)第4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款项19652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奥德优赛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宋苑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