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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40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尹记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尹记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009号之三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勤,该单位员工。被告:尹记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尹记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履行完毕所有债务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元,减半收取584元,保全费580元,合计1164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路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诗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