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安民与被执行人陈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民,陈新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民,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新卫,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安民与被执行人陈新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新卫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安民竹席款1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89元及公告费500元。现被执行人陈新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