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生强与祁治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强,祁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刘生强。被执行人祁治成。申请执行人刘生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治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依法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6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