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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生强与祁治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强,祁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刘生强。被执行人祁治成。申请执行人刘生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祁治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依法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6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